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刘亚利与邱春发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21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亚利,邱春发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21号原告刘亚利。委托代理人史宝文,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春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利诉被告邱春发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00元,退还原告460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