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5-13
原告王留选诉被告梁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留选,梁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383-2号原告王留选,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6日,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西关**号院。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新,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6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丰收三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78号附2号向阳花苑小区4号楼第三层。负责人刘志明,任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留选诉被告梁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发现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涉及的事故发生地为G045公路陕西段305km+400m处属陈仓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卞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