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员波抢劫罪,员波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49号罪犯员波,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员波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员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员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员波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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