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羊国虎与胡正先、王夏春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国虎,胡正先,王夏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013-1号原告:羊国虎,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华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正先,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夏春,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月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国虎诉被告胡正先、王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国虎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胡正先、王夏春银行存款33626元或等价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羊国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胡正先、王夏春银行存款33626元或等价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小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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