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韩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彬县人民法院
彬县
执行案件
韩某某,石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088号申请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石某某,女。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某给付申请人韩某某案款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某自觉履行了该案执行义务,申请人已领回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刚鹏审 判 员 苏向丽代审判员 郭荣清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