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郦柏根,裘和贵,杨希,袁林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65号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委托代理人:李荣强。被告: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柏根。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和贵。被告: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林华。被告:郦柏根。被告:裘和贵。被告:杨希。被告:袁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天然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郦柏根、裘和贵、杨希、袁林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2元,减半收取7,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滢钰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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