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朱某甲,朱某乙
抚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4190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乙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在公告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