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民初字第4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4190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乙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在公告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 敏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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