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凤松与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城市建设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松,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城市建设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松,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委托代理人:王彬(系上诉人之子),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华,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城市建设管理处。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伟,该管理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潘汝平,抚宁县百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凤松为与被上诉人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城市建设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鲍成新审判员  汪向荣审判员  韩 颖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鹏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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