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周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加汉,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洪,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 军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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