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常瑞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瑞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鸡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瑞杰,农民。2012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海滨,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2)第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瑞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瑞杰及其辩护人徐海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1日13时许,孟素芬在鸡泽县城商贸城因琐事与被告人常瑞杰姑姑常某乙发生争吵,后孟素芬电话通知其丈夫赵某丙。赵某丙与其两个儿子赵某甲、赵某丁赶到现场后,与被告人常瑞杰及其家人发生殴斗。在殴打过程中,孟素芬儿子赵某甲用刀将常瑞杰捅伤后刀子掉在地上,被告人常瑞杰从地上捡起该刀,将赵某丙及其大儿子赵某丁捅伤。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丙开放性腹部外伤,网膜破裂,属轻伤;被害人赵某丁肠破裂,肠系膜裂伤、乙状结肠系膜及后膜膜血肿,属重伤;孟素芬背部裂伤1.5cm,属轻微伤;常瑞杰腹部锐器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常瑞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瑞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常瑞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建议免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13时许,孟素芬在鸡泽县商贸城因琐事与被告人常瑞杰姑姑常某乙发生争吵。后孟素芬电话通知其丈夫赵某丙,赵某丙与其两个儿子赵某甲、赵某丁赶到现场后,与被告人常瑞杰及其家人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孟素芬儿子赵某甲用刀将常瑞杰捅伤后,刀子掉在地上。被告人常瑞杰从地上捡起刀,将赵某丙及其大儿子赵某丁捅伤。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丁肠破裂,肠系膜裂伤、乙状结肠系膜及后膜膜血肿,属重伤;被害人赵某丙开放性腹部外伤,网膜破裂,属轻伤;孟素芬背部裂伤1.5cm,属轻微伤;常瑞杰腹部锐器伤,属轻微伤。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就民事部分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常瑞杰赔偿被害人赵某丙、赵某丁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害人赵某丙、赵某丁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常瑞杰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常瑞杰供述,2012年6月21日13时左右,我去叫我姑姑常某乙吃饭。到商贸城北边门市上,赵某丙媳妇正在和我姑姑吵吵。我姑姑说还是因为放车子的事。停了有三五分钟,赵某丙开着一辆皮卡车过来,下了车就说:“是谁找事?”我说:“我”。然后赵某丙上来按住我头打我,他大儿子过来蹬了我一脚,他二儿子赵某甲手中拿着刀子过来往我身上捅了两刀子就跑了。刀子掉在了地上,我就去捡刀子。赵某丙看见后,过来和我抢刀子,他大儿子过来又蹬了我一脚。我抢到了刀子,就用刀子胡乱的捅,捅住了赵某丙。他大儿子还用脚蹬我,我胡乱的捅了赵某丙大儿子一刀子。看见人受伤了,我姐姐常某甲把我送到了医院。我们打架时,赵某丙的媳妇在我们东边一直骂,没往跟前去,她身上的伤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2、被害人赵某丙陈述,2012年6月21日,我接到我媳妇的电话,说老杰的(常瑞杰)闹事,让我过去。我就开着皮卡过去,把车停在市场门口东边,看见老杰的门市门口蹲着好几个人。我上去问:“谁找事的?”老杰的说:“我找事的”,他们几个人就把我围起来打我。我二儿子蹬了老杰的一脚之后往东跑了,他们那伙四五个人就往东追我二儿子。老杰的说:“捅死你们”到我跟前用刀子捅了我一刀。这时,我大儿子过来了,上去又蹬了老杰的一脚。老杰的抓住我大儿子头发,又捅了我大儿子一刀,当时我大儿子就休克了。从东边追我二儿子的几个人回来看见我和我大儿子受伤了,就和老杰的往西走了。3、被害人赵某丁陈述,2012年6月21日下午,我弟弟对我说:“咱娘跟别人吵架了,让我们过去。”随后我弟弟和他媳妇就骑电车过去了。我换了件衣服也骑电车赶到商贸城北门口的摊子前。我到那里时,一群人正在打架。这时老杰的从西边过来抓住我的头发,用个东西往我肚子上捅了一下。我感觉很疼,然后就晕了过去,醒来时就在县医院了。4、孟素芬证实,我在商贸城北门口路中间摆摊,因为我的摊在常霞开的服装门市门口路中间,双方有点过节。2012年6月21日下午,常霞骂我,我就跟她吵了两句。她打电话叫来她侄子常杰的,常杰的带着一帮人过来,在门口骂我。我就给我丈夫赵某丙打电话,赵某丙开着皮卡过来。刚下车,常杰的那帮人就上来打我丈夫。我就上去从后面拉住两个人,常杰的在我后背上捅了一刀,我看见我二儿子被几个人追着往东跑,就跟过去了。在途中,我看见常杰的用刀子捅了我大儿子一刀,我大儿子直接摔倒在地。那伙人看见我一家人都受伤了,就停手了。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6月21日中午一点左右,我在家时,我爸爸给我打电话说:“老杰的(常瑞杰)找了几个人要打你娘,快点来。”我跟我哥哥说了一下,骑着电车带着我对象齐某就往商贸城走。到商贸城我娘摆摊的地方,我爸已经到了,我看见他走到我娘摆摊的地方,老杰带着七八个年轻人打他。我就往跟前跑,还没跑到,就有四个人围着我打,有个人用拳头打我脸上一下,后来有人把我按到地上,我捂着头没反抗。我爸到跟前把他们拉开,我就跑,看见常杰拿着刀子说:“我今天弄不死你类。”后来有几个人追我,我就跑了。6、证人赵某乙证实,2012年6月21日下午一点多,我父亲赵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商贸城老常的孙子常杰叫了七八个人给我母亲找事呢,让我赶紧过去。我赶到商贸城时,看见我兄弟赵某丁朋用手捂着肚子在地上跪着。我父亲在那站着,一个手捂着肚子,我母亲孟素芬告诉我老常那边有三四个人跟着我二兄弟赵亚朋跑了。我就赶紧让我丈夫王平跟过去了。我看见我父亲和我兄弟受伤了,很着急,就冲着老常家的人骂了两句,他们那边过来三四个女的到我跟前骂我。后来我看见常霞把我母亲的摊子给掀了,然后我父亲的一个同事路过,就开着车把我父亲和我兄弟送医院了。7、证人齐某证实,那天赵某甲和我在街上逛时,接到他父亲赵某丙的电话,说是赵某甲母亲在商贸城被人欺负了。我和赵某甲就骑着电车去商贸城,到那儿后见赵某甲父亲开着一辆皮卡车先到那儿。赵某甲父亲说:“老杰的,你想咋来?”老杰说:“我今儿就是要你家两条人命。”老杰和好几个人就打赵某甲父亲。赵某甲也上去了,还未动手就被老杰他们给摁住了。他们又打赵某甲。赵某甲就往东跑了,后面跟着四五个人去打赵某甲了。后来我看见赵某甲大哥栽在电动车上。赵某甲父亲喊“赶快送医院吧”我又看见赵某甲娘后背上有血。我只见老杰的和几个人打赵某甲父亲,没见是谁打的赵某甲哥哥。8、证人孟某证言证实,那天下午,我听我媳妇说我姐姐孟素芬在商贸城和人打架,就和我媳妇一起到商贸城去了。到那里之后,看见我姐姐的摊子乱糟糟的。听旁边的人说他们动刀子了,现在都往医院去了。我就让我媳妇在那里看摊子,我往医院去了。到医院,听说我姐夫赵某丙和我外甥赵某丁被人用刀子捅伤了,正在做手术。9、证人崔某证言证实,那天我听说我丈夫的三姐姐孟素芬在商贸城与人发生打架了,我就告诉我丈夫。然后我们一起到商贸城,看见我丈夫三姐的摊子乱糟糟的。听别人说他们打架都动刀子了,现在都去医院了。当时我丈夫就往医院了,我在那帮着看摊子。10、证人常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6月21日下午1点左右,我从外边回到商贸城,看见我自家门市门前卖内衣的中年妇女正和我姑姑常某乙争吵。大约过了十几分钟,从东边过来一辆墨绿色的皮卡汽车,从车上下来那位妇女的丈夫赵某丙和她两个儿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赵某丙口里还骂骂咧咧,他们几个人冲着我弟弟常瑞杰过去就打,我就上去拉常瑞杰。赵某丙的二儿子手中拿着一把刀子冲着常瑞杰的肚子就捅了两刀,还冲我捅了一刀。我的衣服被捅破大约二十公分长。在乱中刀子掉在地上,赵某丙和他大儿子都去捡刀子。后来我看见我弟弟常瑞杰手中拿着这把刀子,我上去拦着我弟弟不让他打。赵某丙和他大儿子又上来打我弟弟时,我弟弟就用刀子比划,具体伤到谁我不知道。当时肯定有人受伤了,之后我就把我弟弟拉到中医院了。我在他们正打架的时候报警了。11、证人常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6月21日,我和赵某丙媳妇孟素芬发生争吵。我侄子常瑞杰叫我吃饭,知道了这事。中午12点左右,孟素芬把她丈夫赵某丙和两个儿子叫过来了。他们开着车到我门市门口,我看见赵某丙、孟素芬大儿子帅、二儿子朋从车上下来。保计上来就说:“你想咋吧常瑞杰。”他二儿子朋上来就掐住常瑞杰的脖子,保计和他大儿子上来围着常瑞杰就打。后来孟素芬就来打我,我和她纠缠在一起。他们男的围着常瑞杰打,很乱。我眼一晃看见她二儿子朋拿出一把刀子,往常瑞杰的肚子上扎了两下,我离他们比较远,具体怎么打的我不知道。扎完后她二儿子朋就跑,我就追,跑了十来米我就和她二儿子打起来了。后来她二儿子往东跑了,我听见有人喊:“出人命了,赶紧送医院。”我回来后看见常瑞杰身上留了很多血,我侄女常某甲报了警,并把常瑞杰送到了医院。1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21日13时左右,我正在卖东西,看见在我北边摆摊的孟素芬的丈夫开车停在了市场北门口,有好几个人,直接去了常瑞杰姑姑的门市上。然后就在门市门口打起来了。后来我看到常瑞杰肚子上流了血,当时场面很乱,他们打着打着就打到北边了,离我摊很远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13、证人焦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赵某丙的二儿子赵某甲在常瑞杰姑姑的门市门口那里骂,他们是因为门口摆摊,放自行车放摩托车发生的冲突。之后赵某丙的二儿子就走了。12点左右,赵某丙媳妇打电话给赵某丙让其及家人到商贸城摆摊处与常瑞杰家理论。停了没多长时间,赵某丙开车过来,带着他的两个儿子及女儿另外还有十来个人,到了常瑞杰姑姑的门市门口。上前跟常瑞杰说了没几句话,抓住常瑞杰便打。赵某丙的二儿子赵某甲从外面过来时手里拿着一把小尖刀,在赵某丙与常瑞杰打斗中,赵某甲用小尖刀将常瑞杰捅伤。然后赵某甲扔下刀子就向东边跑了。这时,常瑞杰从地上捡起那把刀子就追赵某甲。赵某丙及其大儿子上前拦住常瑞杰,双方扭打在一起,赵某丙还说你用刀捅我吧,当时我看到常瑞杰肚子上有血,我就不敢往跟前走,躲一边了。1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看见常霞和保计媳妇发生吵架,有人劝架,保计媳妇打电话叫人。过了十来分钟,我见保计和几个人开车过来,下车就凑到一起打架了。谁先动手我不知道。双方都有伤,我见是杰的肚子上先受的伤,杰的受伤后还往上冲,双方的伤肯定是刀子造成的。我见保计的二儿子跑了,后边还有几个人跟着他跑。我不知道是谁。保计这边有保计和他两个儿子,保计媳妇在那儿推推拉拉的,杰的这边我见有杰的,我在拉他,没注意其他人。15、证人甘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21日上午十点半左右,我骑电车到商贸城门市,素芬不让我在她摊前放电车,并提到老常。老常的女儿常霞出来和素芬理论。素芬打了电话,她的家人就过来了,在老霞门市门口骂。我和老霞在门市上没吭声。之后我回家了,发现我的包放在老霞门市上了,就回去拿。走到商贸城时,看见赵某丙搂着常瑞杰正在打。赵某丙的大儿子赵某丁在常瑞杰旁边用脚踢他,赵某丙的二儿子赵某甲从侧面往常瑞杰的肚子上捅了一下,我看见常瑞杰的肚子上流血了。赵某甲又往常瑞杰的肚子上捅了一下,这时刀子掉在地上。我才知道赵某甲手里拿的是一个水果刀。然后赵某甲就往东跑了,老霞就追赵某甲。常瑞杰就上前捡起那把刀子。赵某丙和赵某丁都上去搂住常瑞杰,然后常瑞杰就转身用刀子来回抡,捅了赵某丙一刀,又捅了赵某丁一刀,赵某丁躺倒在地。这时有人喊别打了,他们双方才停手。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那天我看见商贸城北门杰的姑姑和保计老婆在吵架,保计老婆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一会儿,保计和他二儿子开车过来就问:“谁啊,谁啊。”杰的说了一声:“我,啥事啊。”然后保计和他二儿子就和杰的开始打架。当时太乱,我没注意他们有没有拿东西,看见他们在夺东西,不知道在夺什么,然后杰的好像拿到东西了。接着就看见保计二儿子跑了,我走到前面看见杰的肚子上都是血,然后就看见杰的用刀捅了保计和他大儿子。17、证人岳某证言证实,我在做手术时,看到赵某丁鹏肚子上插着一把刀子,就将刀子取下,交给了医护人员。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事发现场情况。19、鸡泽县公安局出具的鸡公伤检鉴2012字(县112)号及鸡公伤检鉴2012字(县106)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2012)鉴字第136号鉴定意见书和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证实,赵某丁(赵某丁鹏)肠破裂,肠系膜裂伤、乙状结肠细膜及后膜膜血肿,属重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伤残贰处;赵某丙开放性腹部外伤,网膜破裂,属轻伤。20、鸡泽县公安局出具的鸡公伤检鉴2012字(县108)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孟素芬背部裂伤1.5cm,属轻微伤。21、鸡泽县公安局出具的鸡公伤检鉴2012字(中056)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常瑞杰腹部锐器伤,属轻微伤。22、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作案工具证实,被告人常瑞杰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23、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该所民警李彦奎、苗越出具的出警情况证实,案发后派出所处警情况及被告人常瑞杰的到案情况。24、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案卷中出现的赵鹏、赵亚朋、赵某甲系同一人;常瑞杰、常杰、常杰的、老杰系同一人;赵某丙、赵宝计、赵宝记系同一人;赵某丁鹏、赵某丁朋、赵某丁系同一人;常某乙、常霞、老霞系同一人。25、鸡泽县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被告人常瑞杰在其辖区无违法违纪行为。26、本院(2012)鸡刑初字第7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证实,本案民事部分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常瑞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丙、赵某丁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常瑞杰的行为表示谅解。27、被告人常瑞杰的户籍证明信及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瑞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常瑞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犯罪形态,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侵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且双方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常瑞杰捡起地上的刀,将被害人赵某丙、赵某丁捅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常瑞杰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但经庭审质证,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瑞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范 杰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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