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翰城、朱道彪等与游增祥、蔡天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翰城,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朱道彪,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齐建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华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游增祥,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蔡天平,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双(代理权限:代为搜集、提供证据,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进行辩论、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翰城、朱道彪、齐建强诉被告游增祥、蔡天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翰城、朱道彪、齐建强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翰城、朱道彪、齐建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翰城、朱道彪、齐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翰城、朱道彪、齐建强负担。审判长  张珍审判员  袁涛审判员  杨亘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峻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