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江苏省亚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宏发树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江苏省亚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宏发树脂厂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江苏省亚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兴福。被告绍兴市宏发树脂厂。投资人裘耀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亚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宏发树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亚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4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