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李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承德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李月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5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赵新功,支行长。被告李月成。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