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赵召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
刑事案件
刑罚变更
赵召成
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62号罪犯赵召成,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6日作出(2010)宝渭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召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召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召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召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