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邹贤江与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宜昌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邹贤江,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项目部
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邹贤江。系宜昌市猇亭区东方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项目部。负责人严汝军,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贤江与被告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贤江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贤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贤江撤回对被告湖北潜江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项目部的起诉。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柴衷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