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张永彩与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永彩,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4355号原告张永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华。被告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祖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丹凤、肖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彩与被告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彩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彩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