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范俊俊与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调解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范俊俊;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57号 申请执行人:范俊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劳人仲第117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到期货款2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晔枫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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