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王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
刑事案件
刑罚变更
王卫
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546号罪犯王卫,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以(2009)未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四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延刑执字第20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王卫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卫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被监狱鉴定为病残犯,在压发片分队改造以来,能吃苦耐劳,踏实改造,积极学习压发片技术,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范,并能够经常利用休息时间打扫车间、号舍卫生,受到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二〇一一年十月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底止累计获得721分,折合积极七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