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471号罪犯张强军,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10)临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张强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各项安全劳动规范,该犯在勾发岗位改造以来能按时超额完成生产,严格操作规程,狠抓产品质量,平均每月勾头套12个,超产完成2个,价值达200元,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同时积极主动的打扫车间卫生,帮助他犯共同进步。计分考核成绩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底止累计获得1248分,折合积极十二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强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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