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杨妙云与张勇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妙云,张勇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358号原告:杨妙云。委托代理人:郑云容。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妙云诉被告张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妙云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