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梅,游岑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永民初字第869号原告王苏梅,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界河店乡前曹庄村。委托代理人张彦杰,河北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岑旗,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名关镇北杜村。原告王苏梅诉被告游岑旗离婚纠纷一案,2012年3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第一次开庭时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苏梅诉称,2001年夏天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02年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月24日(农历2001年12月12日)典礼。2003年3月25日生男孩游正阳,2005年5月2日生女孩游子月。婚后与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并多次提出与我离婚,现我们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游岑旗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行负担。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长城C30轿车一辆,牌照为冀DCE7**。另外还有存款,原告走时全部带走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夏天认识,2002年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月24日(农历2001年12月12日)典礼。2003年3月25日生男孩游正阳,2005年5月2日生女孩游子月,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2012年3月5日原被告再次吵架后,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原告不同意,称其已做绝孕手术,不能再生育,要求抚养一个子女。被告称共同财产有长城C30轿车一辆,要求分割,另外被告称还有存款,原告走时带走了。对此,原告称没有存款,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共同财产长城牌轿车,型号为CC7150CE05型,牌照为冀D-C7**汽车,该车在原告处,因原被告对该车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故本院委托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55445元,对鉴定价格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质证,原告对鉴定价格无异议,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以上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车辆价格鉴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典礼,办有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事吵架生气,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两个子女,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原告不同意,要求抚养一个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共同财产,被告要求依法分割长城冀D-C7**轿车,应予支持,因该车鉴定价格为55445元,原被告应各分割一半,车在原告处,该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27722.5元。被告称原告从被告家走时把存款全部带走,要求分割,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且原告也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被告要求分割存款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苏梅与被告游岑旗离婚;二、婚生男孩游子阳由被告游岑旗抚养,女孩游子月由原告王苏梅抚养,被告游岑旗将该女孩交给原告,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长城牌轿车一辆原被告平分,该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27722.5元。上述二、三项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评估鉴定费1000元,共计1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侯占国审 判 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武岳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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