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林伟成与黄钰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
民事案件
二审
黄钰芬,林伟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钰芬,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伟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上诉人黄钰芬与被上诉人林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黄钰芬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黄钰芬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钰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钰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收取204元,由上诉人黄钰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二月××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