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朱孝春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
赔偿案件
朱孝春,朱新燕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3)金义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朱孝春。申请人朱新燕。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孝春与申请人朱新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孝春与申请人朱新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月30日经义乌市佛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朱新燕欠朱孝春货款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1月30日付清。二、如朱新燕到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朱孝春有权以朱新燕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朱新燕以尚欠的货款为本金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