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区热电厂北1公里(正丰钢铁商贸楼)。法定代表人杨秋颖,总经理。被告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树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5元,减半收取6803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