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倴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裴启永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启永,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裴启永,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经理。本院在执行裴启永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方宝祥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庆龙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