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遵化市堡子店镇小埝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于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遵化市人民法院
遵化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遵化市堡子店镇小埝庄村村民委员会,于伯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856号原告遵化市堡子店镇小埝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红海,该村村主任。被告于伯,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遵化市堡子店镇小埝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堡子店镇小埝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遵化市堡子店镇小埝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