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07
应礼斌与浙江省武义画院、浙江芳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义县人民法院
武义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应礼斌,浙江省武义画院,浙江芳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应礼斌。委托代理人:万剑飞、卢一泓。被告:浙江省武义画院。负责人:王卿芳被告:浙江芳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卿芳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鲍春银、徐肖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礼斌与被告浙江省武义画院、浙江芳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礼斌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礼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礼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2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72元,由原告应礼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顾 晖人民陪审员 赖祝生人民陪审员 吕观德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陶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