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成芬与广安万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成芬,广安万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芬,女,生于1960年3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李康,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万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育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昭荣,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成芬诉被上诉人广安万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成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成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马成芬自愿承担。审判长 方 龙审判员 黄正明审判员 吴丽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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