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5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司机。2013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逮捕。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A×××××号重型自动卸货车沿三桥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润二十四城工地门前时,因观察不周,车辆右转时与靳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且将电动车上乘坐人王某(女,41岁)碾压,致其当场死亡,靳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靳某左下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经亲友陪同到三桥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向王某家属赔付丧葬费等共2万元。经询,被害人表示就民事赔偿部分其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记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检验报告、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当日在亲友的陪同下到三桥派出所投案,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钰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岳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