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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立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立保字第11-3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杨秋颖,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东金钟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伟,公司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天津宏福源商砼有限公司价值23100159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王颖以个人银行存款232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梧桐大道分理处,卡号62×××64)为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相关财产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王颖提供的担保存款予以冻结。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