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平,广州市荔湾区某服装辅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4号原告:杨某平,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服装辅料厂。经营者:卢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文进,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平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服装辅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某平负担。审判员 伍慧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碧燕吴培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