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秦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元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9日生一女秦某甲,2010年3月8日生一女秦某乙,2012年4月9日生一女秦某丁。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多次要挟原告要到原告单位去闹,使原告不能安心工作,被告的某些行为使原告对被告失去信任,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大女儿秦某甲由原告抚养、二女儿秦某乙、三女儿秦某丁由被告抚养;婚后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车、家具、电器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婚后生有三个女儿,感情不错,生活中有矛盾再所难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13日在阎良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月19日生一女秦雅彤,2010年5月6日生一女秦思彤,2012年4月9日生一女秦依彤,现三个孩子均随原告之母生活。婚后置办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继尔猜疑、争吵,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又生有三女,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影响双方感情的实质性矛盾发生。庭审中,原告秦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相信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之间多一些关心,少一些争执,多一些信任,少一些猜疑,多一些沟通,少一些冷战,定会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