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宣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安茂秀要求宣告董红见死亡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茂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201号申请人:安茂秀,女,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系董红见之妻。委托代理人:张茂辉,青岛黄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安茂秀要求宣告董红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安茂秀称,申请人之夫董红见于2013年5月25日,董红见所工作的渔船“鲁胶南渔65838”因碰撞事故沉没,董红见落水失踪,已无生还可能。故申请法院宣告董红见死亡。经查,董红见,男,汉族,船员,1967年12月18日出生,原住山东省胶南市。系申请人安茂秀之夫。2013年7月1日,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琅琊台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3年5月25日,“鲁胶南渔65838”渔船在北纬35°22′、东经120°09′处被不明船舶碰撞翻扣,船员董红见落水失踪。经搜救,董红见至今仍然下落不明,认定董红见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董红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董红见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董红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董红见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董红见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董红见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红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