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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久白与久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久白,久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久白(久梅才���),男,蒙古族,河南县优干宁镇,牧民。被执行人久谢杰,男,蒙古族,河南县宁木特乡,牧民。申请执行人久白与被执行人久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河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久白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久谢杰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给付义务,即所欠购车款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久谢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3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久白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青海省河南县人民法院(2012)河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晓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