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诉李建琪、张军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李建琪,张军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负责人:褚志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李建琪,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军本,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诉李建琪、张军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丹凤县资峪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