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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童丽与周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丽,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941-1号申请执行人童丽,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龙驰桥北正街**号。被执行人周栋,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派出所楚湘社区楚湘街*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40609元、延迟履行双倍利息1595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12元、执行费515元、共计431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栋的银行存款431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袁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