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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振闯与被执行人卢银存、朱众娒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振闯,卢银存,朱众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毛振闯,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卢银存,住吉林市。被执行人:朱众娒,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毛振闯与被执行人卢银存、朱众娒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了(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卢银存于2013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毛振闯股权转让金600万元;二、被告朱众娒给付原告毛振闯股权转让金1222万元,于2013年5月30日前给付300万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400万元,余款522万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朱众娒给付原告毛振闯期内余款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三、如被告卢银存、朱众娒不按最后期限履行上述款项,则被告卢银存、朱众娒各自支付原告毛振闯欠付余额的违约金,按月3%计算;四、被告卢银存、朱众娒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五、原告毛振闯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诉讼费176728元,减半收取即88364元,由原告毛振闯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案号为(2013)吉中民执字第48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