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景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站芬、安胜平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站芬,安胜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王站芬,女,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原告:安胜平,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本院受理原告王站芬、安胜平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站芬、安胜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站芬、安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王站芬、安胜平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