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二初字第007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铜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与铜陵县工业改制企业托管中心、丁建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铜陵县工业改制企业托管中心,丁建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778-1号原告:铜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人。法定代表人:章志铭,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兵,该中心副主任。被告:铜陵县工业改制企业托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负责人:刘汉章,该中心主任。第三人:丁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与被告铜陵县工业改制企业托管中心、第三人丁建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铜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