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与张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张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朱静委托代理人马军峰被执行人张玉芳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张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补签2013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张玉芳给付原告庆阳市廉租住房管理所2013年度房屋租金6000元;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张玉芳负担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玉芳于2013年8月6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喻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