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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民初字第4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庹某某与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育辉,庹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4920号原告庹育辉。委托代理人庹静秋,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庹科。原告庹育辉与被告庹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丽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庹育辉的委托代理人庹静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庹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庹育辉诉称,2011年9月11日,被告为购买位于房屋一套,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5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500元用于缴纳交通罚单、审车等事由,并出具欠条。因原、被告之间为姑侄关系,被告购房后经常拖欠按揭款,原告又在2012年4月到2013年4月期间为被告垫付房屋按揭贷款共计504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690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付清此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庹科未到庭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庹育辉与庹科系姑侄关系。2011年9月11日,庹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庹三娘现金(200000)贰拾万元正。此款借余购房款。借款人:庹科。”2013年5月8日,庹科再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庹育辉6500元,陆仟伍佰元正。欠款人:庹科。”因庹科未偿还借款,庹育辉于2013年8月20日起诉来院。审理中,(一)庹育辉提交庹科的农行卡交易明细一份,用以证明其曾借款50400元给庹科缴纳银行房贷。但该交易明细仅能看出庹科所有的该银行卡使用情况。(二)庹育辉申请证人庹云高出庭作证,庹云高系庹科的父亲,与庹育辉系兄妹关系。其陈述对庹科借庹育辉256900元款项均知情,借款是事实。且庹科并未还款。(三)庹育辉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自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8月2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因庹科未到庭作答辩,也未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庹育辉提交的《借条》及《欠条》,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借条》的内容来看,庹科借庹育辉20万元用于购买中铁西城房屋一套,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对于《欠条》,虽未明确为借款,但因庹科未到庭作答辩,且庹科父亲及庹育辉均陈述该6500元用于庹科处理交通违章罚款及审车等事宜,故庹科欠庹育辉6500元,也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庹育辉还称代庹科偿还银行按揭共计50400元,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看出庹科所有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而不能看出庹育辉是否有转账给庹科,更不能证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故对于该504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庹育辉可主张催告后利息,即从2013年8月2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借款金额206500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庹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庹育辉借款本金2065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6500元,自2013年8月2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庹育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元,由原告庹育辉承担505元,被告庹科承担20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