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庆泉与刘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泉,刘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李庆泉,居民。被告刘正军,居民。原告李庆泉诉被告刘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刘正军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庆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11年8月20日前还30000元,余款到春节前还清,若8月20日不还,按月息二分算账。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还款。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正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庆泉老兄现金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借款人刘正军,2011年7月26日,2011年8月20日前还3万元,剩余春节前还清,8月20日不还,月息2分算账”。原告以被告到期未能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对利息的约定解释为若8月20日不还款,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对余款春节前还清的解释为2011年的农历春节。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正军向原告李庆泉借款62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对利息约定及还款期限的解释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刘正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正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泉借款6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正军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孙银亮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晓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