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4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永信与蔺乃铭、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信,蔺乃铭,张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信,男,回族,生于1949年1月2日,宝鸡市电力线路工具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建华小区。被执行人蔺乃铭,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建华小区。被执行人张小梅,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建华小区。李永信与蔺乃铭、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000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