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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冉╳╳、李╳╳与韦╳╳、韦╳╳、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36号冉XX,男,1985年2月生,现住广西天峨县更新乡。李XX,男,1982年1月生,现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韦XX,女,1976年7月生,现住广西巴马县寿乡大道。韦XX,女,1975年9月生,现住广西巴马县寿乡大道。朱XX,男,1970年11月生,现住广西巴马县。本院在执行冉XX、李XX与韦XX、韦XX、朱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XX、韦XX、朱XX签收执行通知书后,对申请执行的标的140000元无异议。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韦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民族路南支行扣划存款2000元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余下债务被执行人韦XX也自愿先承担,并于2013年12月5日将138000元欠款及本案执行费2000元转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冉XX、李XX自愿放弃(2013)巴法执字第13号案尚未履行的6000元,并自愿放弃(2012)巴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由被执行人履行的案件受理费2615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据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巴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立审判员  莫卫修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