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峰、叶梅与被告徐建伟、谢晓荣、榆林市利达清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峰,叶梅,徐建伟,谢晓荣,榆林市利达清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王华峰,男,200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榆阳区东沙兴中路**排*号,学生;身份证号:6108022006********。法定代理人:叶梅(王华峰之母),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榆阳区东沙兴中路**排*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7********。法定代理人:王强(王华峰之父),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榆阳区东沙兴中路**排*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3********。原告:叶梅,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榆阳区东沙金华路银南巷*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7********。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刘伟,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伟,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佳县王家砭镇奥圪塔村**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91981********。被告:谢晓荣,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粮库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6********。被告:榆林市利达清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月亮湾小区3号楼4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吴文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祥,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郭家伙场村*组**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59********。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永昌国际大酒店公寓楼二楼。负责人:雷广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府帆,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郊翠华路3号,系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6127231988********。原告王华峰、叶梅与被告徐建伟、谢晓荣、榆林市利达清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华峰、叶梅申请先于执行,案件较为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