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孙万峰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峰,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孙万峰,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山西省万荣县人,住山西省万荣县,现住安县。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8002-9。法定代表人:陈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系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孙万峰诉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万峰负担。审 判 长 任 杰人民陪审员 罗兴顺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