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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廖一x与被告冉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一x,冉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阿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廖一x,男,1974年出生。被告冉xx,女,1981年出生。原告廖一x与被告冉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一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xx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11日在十二团民政科登记结婚,2000年7月2日生育女儿廖二x。婚后因原、被告性格较大,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感觉生活在这种婚姻中十分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女儿廖二x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塔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冉xx离家出走两年以上,至今未归;3.廖一x、冉xx、廖二x常住人口登记本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三人的户籍所在地、个人基本信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11日在十二团民政科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育一女廖二x(2000年7月2日出生,现在第一师十二团第一中学上初中一年级)。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对外债权债务。2010年7月,被告冉xx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助互爱,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被告冉xx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无法承担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廖一x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廖一x主张女儿廖二x由其自行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廖一x与被告冉xx离婚;二、女儿廖二x由原告廖一x自行抚养,抚养至廖二x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廖一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迎春审 判 员  李文化人民陪审员  杨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琼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