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溆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决定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决定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决定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向某,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思琪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聚众斗殴罪2010年7月6日晚8时许,朱某铁(已判刑)因债务关系与舒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后得知舒某某、武某某等人要找其报复,便纠集朱某南(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等10余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驾车四处寻找舒某某、武某某一伙械斗。201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一伙将车开至本县水隘乡胡家坪村10组公路地段时,发现武某某的轿车停在路边,朱某铁、朱某南等人误认为车内的武某与舒某某、武某某是一伙的,便手持砍刀将丰田轿车围住,用砍刀砸车,又将武某拉下车按跪在地,朱某铁、朱某南等人围着武某一顿乱砍,被告人刘某某持砍刀围在附近,后经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武某的损伤系轻伤。2012年12月17日、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怀化铁路公安处溆浦车站派出所投案。二、开设赌场罪2011年9月初,被告人向某伙同张某喜、刘某、田某某、武某爱、向某、王某洪、舒某华、颜某云、向某旺、王某发、张甲,张乙(均已判刑)等人在溆浦县谭家湾镇五七村后的茶园里开设“麻沙”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纠集参赌人员进行聚众赌博,该赌场开设约一周,从中抽头获利4万余元。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向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向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系主犯。同时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向某均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颜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向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罪2010年7月6日晚8时许,朱某铁(已判刑)在溆浦县低庄镇街上与舒某某因债务关系发生争执并扭打。7月7日晚上11时许,朱某铁得知舒某某、武某某等人要来水隘乡找其报复,便纠集朱某南(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等10余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别克车,被告人颜某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车,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处寻找舒某某、武某某等人,欲与其械斗。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一伙将车开至本县水隘乡胡家坪村10组公路地段时,发现武某某的湘N5SK**丰田轿车停在路边,车内有武某、向甲两人,朱某铁、朱某南等人误认为武某与舒某某、武某某是一伙的,便手持砍刀将丰田轿车围住,朱某铁用砍刀砸车,将车子前后挡风玻璃及前大灯等处打烂,又朝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武某手臂砍击,将武某拉下车按跪在地,朱某铁、朱某南等人围着武某一顿乱砍,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围在旁边,将武某砍伤后被告人一伙逃离了现场。经医院诊断,武某失血性休克、右上、下肢、左上肢锐器伤,右腓骨下段开发性骨折,左肱骨远端开放性骨折,经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武某的伤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武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武某的谅解。2012年12月17日、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怀化铁路公安处溆浦车站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武某受伤后属失血性休克代偿期,其腓总神经损害未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其损伤系轻伤。(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本县水隘乡胡家坪村10组公路边,经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当庭辨认无误。(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其在水隘乡与谭家湾交界处的公路边被五六个青年男子砍伤的事实。(四)证人证言1、证人向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男朋友刘某峰叫了几个朋友到水隘乡河里去洗澡,他们便开了一辆小车到水隘乡政府附近的公路上,刘某峰就和其他人下了车,她和武某没下车,几分钟后,从后面追上了一辆黑色小车,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每人手上拿着一把砍刀,朝我们车子乱砍,车玻璃全被打烂,一个人长的较胖的高个子打开车门将武某打了几耳光,一个光头青年用砍刀朝武某砍,另外几个人也拿刀砍武某,之后光头青年和高个又把武某从车上拉出来,几个人又用继续砍武某的事实;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8日凌晨,在胡家坪村公路边上武某某的一辆“丰田”小车被人打烂了,并且还砍伤了人。后他听武某某讲是朱某铁和朱某南、刘某某等人打烂他的车并砍伤了人的事实;3、证人刘某峰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武某在水隘乡一公路上被人砍伤,当时他和张某兵等人下车去河里洗澡,武某和向甲在车上等,他们听到车子被砸的声音时,看到几个人拿着长砍刀围着他们的车子乱砍,他们就跑掉了。回来时发现车子被打烂了,武某倒在车旁的马路上,浑身是血的事实;证人张某兵、张某芳的证言也证明了上述同一事实;4、同案人朱某铁、朱某南的证言,证明其邀集被告人刘某某、颜某某、朱某某参与聚众斗殴,致被害人武某轻伤的事实,且均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有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五)相关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颜某某、朱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2、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武某收到被告人刘某某、颜某某、朱某某的赔偿款,与被告人刘某某、颜某某、朱某某达成谅解协议的事实;3、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六)被告人刘某某、颜某某、朱某某对其受他人邀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被害人轻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及作案方式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符。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二、开设赌场罪2011年9月初,被告人向某伙同张某喜、刘某、田某某、武某爱、向某、王某洪、舒某华、颜某云、向某旺、王某发、张甲,张乙(均已判刑)等人在溆浦县谭家湾镇五七村后的茶园里开设“麻沙”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纠集参赌人员进行聚众赌博,该赌场开设约一周,从中抽头获利4万余元。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向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同案人武某爱、向某旺、田某某、王某洪、严甲等多人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向某等人在本县谭家湾镇卫星村的一个山坡坡茶林里开设“麻沙”赌场,每个赌场老板都分得了钱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武某爱等人辨认出被告人向某就是该赌场老板之一;2、证人刘丁的证言,证明本县谭家湾镇五七村的赌场是个“麻沙”赌场,是“六坨”他们开的,2011年9月11日那天她和她的爱人舒某山到五七赌场去赌博,与张某发生了矛盾的事实;证人舒某山也证明了上述同一事实;3、证人张某飞的证言,证明2011年8、9月份,本县谭家湾镇卫星村外号叫“六砣”的人和其他人在谭家湾镇五七村的山上开设了一个“麻沙”赌场,他到那里赌过两次,赌场每天赌博的人有几十人。(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情况,经被告人向某当庭辨认无误。(三)相关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向某系主动投案的事实;2、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向某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2份,证明同案人武某爱、向某旺等多人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刑的情况。(四)被告人向某对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及作案方式与证人证言相符。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向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受他人邀集积极参与,但未实施具体殴斗行为,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向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颜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颜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烨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人民陪审员 侯春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