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高明淑与廖孝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淑,廖孝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2553号原告高明淑,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廖孝伦,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高明淑诉被告廖孝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明江、人民陪审员罗玲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孝伦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明淑诉称,被告廖孝伦于2012年11月4日向我借款7200元,廖孝伦说三个月偿还,现还款期限已到,我多次催被告偿还,被告却一直未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7200元。被告廖孝伦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明淑与被告廖孝伦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于2012年11月4日向原告出据借条借款72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7200元。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合法诚信原则。被告向原告借款72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孝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明淑借款72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孝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黄 勍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人民陪审员 罗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