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陆震宇与刘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震宇,刘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陆震宇。被告刘玖。原告陆震宇与被告刘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刘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被告刘玖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震宇诉称,2013年4月2日17时30分许,在本市奉贤区大叶公路A4跨线桥上,原告驾驶的沪CXXX**轿车被被告刘玖驾驶的皖DXXX**轿车追尾,事故致两车损坏。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刘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陆震宇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当日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用于车辆维修。后原告车辆经上海大众斯柯达4S店维修,实际支付6,637元的修理费。原告欲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余款,但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玖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637元。被告刘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损害后果等情况属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事故车辆皖DXXX**轿车以被告刘玖为被保险人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有责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在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内将2,000元的赔款支付给被告刘玖;2、原告陆震宇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6,637元,被告刘玖已给付原告3,000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沪CXXX**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华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赔款计算书、付款凭证等证据所证实,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皖DXXX**轿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内将2,000的理赔款支付给被告刘玖,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故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刘玖按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6,637元,被告刘玖已赔付3,000元,尚需赔付3,637元。被告刘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漠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陆震宇车辆维修费3,6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刘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慧代理审判员 林庆强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